我国新的消费税政策中增列成品油税目

发布时间:

2023-01-16 11:40

  中油网消息: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并于4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说,将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通知中说明: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另外,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通知称,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并于4月1日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通知附件中对成品油税目征收范围注释如下: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二)溶剂油。

  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

  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三)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

  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四)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五)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